一、新设立的托幼机构,应当按照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》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,招生前须向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交“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”(见附件1)。
二、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专业人员,根据“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”(见附件3)的要求,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。根据检查结果出具“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”(见附件2)。
三、凡卫生评价为“合格”的托幼机构,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;凡卫生评价为“不合格”的托幼机构,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。
四、联系电话:0816-7223649
备注:
1.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,并且“必达项目”全部通过,才可评价为“合格”。
2.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,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。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%以上,并且“必达项目”全部通过,才可评价为“合格”。
3.如果评价结果为“不合格”,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,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