盐亭县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》、《绵阳市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(试行)》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。
第三条 孕产妇系统管理是指从怀孕开始到分娩后42天,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、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。孕产妇系统管理的对象包括本县常住和流动的孕产妇。
第四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提高产科质量为中心,筛查高危孕妇为重点,实行分级管理。
第二章 工作内容
第五条 孕前保健管理
1、掌握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孕情,确定怀孕对象。
2、孕前保健服务内容: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及咨询服务;开展孕前健康体检并对健康状况作出初步评估;了解社会、心理相关因素,注意有无有毒有害物质接触史及药物滥用等情况;指导孕前三个月规范服用叶酸。
第六条 孕期保健管理
从怀孕开始进行产前检查。孕早期检查一次,孕16~20周、21~24周、25~36周、37~40周各检查一次,有高危因素者根据情况增加检查次数。在产前检查过程中,按统一的“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”进行高危筛查,统一使用《孕产妇保健手册》,完整记录手册中的项目内容,各乡镇卫生院同时填写《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册》。
【孕早期】(孕12周前)
1、及早发现孕妇,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,详细询问病史(包括既往史、孕产史、家族史、遗传史等),推算预产期。进行体格检查(包括身高、体重、血压、妇科检查等)。
2、辅助检查:
(1)常规检查项目:血、尿、白带常规,ABO血型,肝功能(ALT、AST),HbsAg。
(2)建议检查: Rh血型、乙肝两对半、HIV、梅毒血清学试验、心电图等。
3、筛查高危妊娠因素,早发现妊娠合并症,及时治疗。对患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,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。
4、孕妇如有卫生部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》第17条(见后第十二条)规定的情况之一的,应告之到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。
5、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、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,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,指导孕早期三月内规范服用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。
【孕中期】(孕12~28周)
1、询问孕妇健康状况,了解胎动出现时间。常规产前检查(包括血压、体重、宫高、腹围、胎心、浮肿),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,行骨盆外测量。
2、辅助检查:
(1)孕15~20周知情选择: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。
(2)孕16~24周建议B超检查。
(3)孕24~28周建议糖尿病筛查。
(4)根据需要复查血色素、尿蛋白。
3、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,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,必要时转诊。
4、进行孕期卫生、营养知识及心理卫生指导,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。
【孕晚期】(孕28周后)
1、常规产前检查,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,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。
2、辅助检查:复查血、尿常规、血型,必要时复查肝功能、肾功能、B超,做胎儿监护。
3、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,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,必要时转诊。
4、进行家庭自我监护(数胎动)指导,宣传住院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。
第七条 产时保健
动员住院分娩,严格执行助产技术常规,认真做到“五防一加强”:防滞产、防出血、防窒息、防产伤、防感染,加强监护。
1、严密观察产程,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,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;发现无法处理的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至上级医院。
2、正确处理产程,严格无菌操作,保护会阴,避免产伤,预防新生儿窒息,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。
3、提倡自然分娩,严格掌握剖宫产、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。
4、预防产后出血,准确测量、记录出血量,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。
5、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、流程及抢救制度。
第八条 新生儿保健
1、进行新生儿Apgar评分,评分7分及以下者重点监护。
2、加强管理,注意新生儿保暖,防止新生儿窒息。
3、实行母婴同室,指导母乳喂养,坚持“三早”:产后半小时内开奶—早开奶、早接触、早吸吮。
4、母婴同室有儿科医生负责,儿科医生应进产房协助抢救高危新生儿。
5、做好对母亲护理新生儿知识的宣传,指导科学育儿。
第九条 产褥期保健
1、分娩后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;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。
2、出院后于3~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(如有异常情况,酌情增加访视次数),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。
3、产后访视内容:
(1)产妇:了解产妇一般情况(包括精神、睡眠、饮食、大小便等),测体温、血压,检查乳房、子宫复旧、恶露量及性状、会阴或腹部切口,发现异常情况动员及时就诊。
(2)新生儿:测体温、体重,观察新生儿面色、精神、呼吸、睡眠、哭声、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,注意有无畸形、黄疸、脐部感染等,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。
4、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、卫生、营养、心理和科学育儿指导。
5、产后42天检查:
(1)一般健康情况:血压、浮肿、乳房等。必要时查尿蛋白。
(2)妇科检查:外阴、阴道、伤口愈合、宫颈、子宫复旧情况。
(3)要求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,对已康复者进行性保健、避孕、预防生殖道感染、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知识的指导。
第十条 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
1、在对孕妇进行产检时应进行高危筛查、评分、登记和专案管理。
2、高危妊娠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作出高危标志,填写《高危孕妇管理登记本》,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,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追访,必要时可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协助追踪随访。属妊娠禁忌症者,应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,尽早动员终止妊娠。
3、对高危孕妇动员提前住院待产,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率要达到100%,对有转诊指征和不能处理的难产,要及时送到上级医院住院分娩,在转诊过程中要有医务人员陪同。
第十一条 孕产妇保健手册的使用
1、建立保健手册。孕产妇保健手册原则上由所属乡镇卫生院(县城社区由妇幼保健院负责)在孕12周前建立,也可在医疗保健机构建册;孕妇携带保健手册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产前检查,产检单位在保健手册上填写检查结果,保健手册由孕妇保存。
2、孕妇住院分娩时将保健手册交接产单位,接产单位将分娩情况和新生儿情况逐项填写完整后交给产妇,在做产后访视时由乡镇卫生院收回。
3、保存、综合信息上报:乡镇卫生院负责保健手册的保存(保存期限2年),同时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和上报。
第十二条 产前诊断
1、卫生部《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:“孕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:
(1)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;
(2)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有可疑畸形的;
(3)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;
(4)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性缺陷婴儿的;
(5)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。
2、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。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、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,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进行鉴定。
第三章 分级管理和职责
第十三条 县卫生局职责
1、负责制定本县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,并组织实施。
2、负责全县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、准入、校验。
3、加强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,重点抓好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。
4、负责全县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检查、监督和协调。
5、组织全县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,组织助产技术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、考核。
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院职责
1、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,按时完成相关信息的收集、汇总、上报,每年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。
2、每季度召开辖区妇幼保健工作例会,组织业务学习,人员培训。
3、协调各医疗机构做好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,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、监护、转归结局。
4、负责县城社区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。
5、开展健康教育、普及妇幼保健知识。
第十五条 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职责
1、为早孕检查的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,免费产前检查至少5次,按要求进行高危筛查和管理。
2、县医院、妇幼保健院设立高危门诊,接受乡镇卫生院高危孕妇的转诊。
3、成立产科急救小组,由院妇产科、内科、外科、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,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。
4、指定专人负责妇幼卫生工作,严格执行孕产妇、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。
5、做好新生儿第一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接种。
6、将分娩信息及时通过电话或网络告之产妇居住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(县城社区的告之妇幼保健院),以便及时产后访视。
7、为本院住院分娩的异常产妇作产后42天健康检查。
8、开展健康教育、普及妇幼保健知识。
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职责
1、承担全乡(镇)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,负责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回收、统计,定期汇总全乡(镇)孕产妇保健管理情况并上报县妇幼保健院。
2、尽早发现孕妇,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,督促其定期产前检查,动员住院分娩。负责高危孕妇筛查、评分、管理和重度高危孕妇转诊、报告、追踪。
3、负责全乡(镇)产妇的产后访视、产后42天检查。
4、开展健康教育、普及妇幼保健知识。
5、参加妇幼保健例会,每月召开乡村医生例会。
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职责
1、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,及早发现孕妇,动员孕妇到乡镇卫生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。
2、掌握全村孕产妇和出生信息,孕产妇死亡、围产儿死亡、新生儿死亡信息及有关数据,按规定时间上报到乡镇卫生院。
3、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产后访视,督促产妇产后42天到乡镇卫生院或分娩单位进行健康检查。
4、开展健康教育,普及妇幼保健知识。
5、参加例会,汇报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情况。
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
第十八条 县卫生局定期对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、评估,将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作为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考核、验证的重要内容。
第十九条 县卫生局定期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围产儿死亡评审,分析死亡原因,提出干预措施,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。
第二十条 各医疗保健单位免费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、进行产前检查、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,辅助检查可收60%的费用。